6月23日,根据市委、市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党委的要求,市妇幼保健院出台下发了《院长(书记)不分管人事、财务、工程建设、物资采购等工作的规定》,全面落实“一把手”不分管人、财、物、工程等重点工作。《规定》严格按照市委、市政府相关制度设计,同时结合医院管理实际,突出三个方面的工作。一是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审批流程。规范《月度绩效工资传递单》,明确绩效工资的计算、分配和审核,落实审签发放制度,确保绩效工资准确规范;二是明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。5000元以上资金使用全部由集体研究决定,规范对供应商付款的流程,完善公务出差、招待事前审批制度,落实院务公开;三是制定重点物资招标采购办法。属政府采购的物品全部交由细化药品、耗材及医疗设备的采购规范,提高实用性和可操作性,全面消除人为因素的干预;四是明确责任追究。进一步明确违规行为的责任担当,提高“一把手”对分管副职的监管力度,落实责任共担的规定。